央广网北京10月28日消息(记者任梦岩 包头台付丽)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牙签弩”是一种在中小学生中一度很流行的玩具。它只有巴掌大小,可以用牙签做箭发射,虽然看上去并不起眼,可一旦射出去,可以射穿气球、纸盒,如果射到眼睛,后果不堪设想。
2017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小学生刘某就因为摆弄在学校附近便利店购买的“牙签弩”,不小心射到眼睛,造成左眼十级伤残。由于“牙签弩”价格低且没有收据,刘某虽能说出是在哪里买的,却苦于没有确切证据,无处索赔。随后,刘某的父母将学校附近的两家便利店告上法庭。法院该如何判定?
2017年6月9日下午5点左右,年仅九岁的原告刘某摆弄在学校附近购买的“牙签弩”时,不小心触动发射装置,被“牙签弩”发射的牙签射伤左眼。牙签虽小,威力却很大,即便通过手术,孩子的左眼还是留下了十级伤残,刘某的父亲刘海荣说,他是第一次听说“牙签弩”,去孩子所说的销售方便利店取证,却发现学校直线米内,就有学童、爱好两家便利店在销售“牙签弩”。
随后,刘海荣向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分别报了案,可之前孩子所说的便利店在执法人员面前,却否认自己经营销售过“牙签弩”这种玩具。孩子拿现金购买的牙签弩,也拿不出任何票据,“牙签弩”更是“三无产品”,一时间,没有直接证据。
于是,刘海荣将学校周边的两家便利店及其四名经营者一同起诉至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原告方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的安全和健康。被告的经营场所距离原告就读的小学直线米,依法负有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定义务。
然而,被告明知“牙签弩”不符合国家标准,是三无产品,为谋取经济利益,置广大年幼孩子的安危于不顾,大肆公开销售,最后导致原告左眼受伤,因此四名被告应连带赔偿因销售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危险玩具”的侵犯权利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赵宝龙提出,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3233.88元;2、请求依法保留原告对后续治疗产生各项损失的诉讼权利;3、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而被告方代理律师提出,被告方从未销售过“牙签弩”,与原告没形成侵犯权利的行为,不能形成法律关系。
在没有证据确认是哪个卖家售卖“牙签弩”的情况下,受伤男童父亲将学校周边的两家商铺都告上了法庭。类似的“连坐式责任”曾经出现在“高空坠物”相关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验证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全体业主都有赔偿相应的责任。那么,在这起案件中,“高空坠物连坐式赔偿”能否适用?两家商铺需要承担“连坐式责任”吗?
原告方提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律对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准共同侵权”进行了明确立法,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赵宝龙表示, “学童”和“爱好”两家便利店销售“牙签弩”的行为,危及原告的人身安全,若能够确定哪家便利店销售了致害“牙签弩”,由能确定的这家便利店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便利店的,由两家便利店承担连带责任。
在学校周边销售“牙签弩”产生危害的行为,能否适用于“高空坠物伤人,全体业主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法》?
案件在合议庭合议之后将择日宣判。审判长刘炳辰表示:“涉及到本案的这些危险玩具大多是三无产品,所以是严令禁止销售的,通过这一个案件的审理,我们大家可以看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全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问题,需要国家、相关的执法部门、生产销售流通渠道和家长学校共同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
如今,受伤男童左眼已经植入人工晶体,经康复训练视力只能恢复到0.5,内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刘海荣希望,通过这次诉讼能引起更多人的重视,让危险玩具远离未成年的孩子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