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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考生提前打印准考证并查看考点位置,为正式参加考试预留充足时间。考试期间,人流量和车流量较大,请合理规划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线,避免迟到影响考试。
考生须持纸质准考证、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经工作人员核验无误后,方可进入考场。考前60分钟考生可进入考点学校,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
(一)找准正确位置。考生要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座位号参加考试,避免走错考场、坐错位置。考试中途不得提前交卷,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二)不带违规物品。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应放在指定位置,其中电子科技类产品须关闭电源。可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等文具至座位。
(三)正确填涂信息。领取试卷后,先查看试卷及答题卡是否有破损、污渍,如有问题举手报告,没问题必须先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四)听统一指令作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考生不得在试卷、答题卡上作答。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马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子上。监考人员回收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五)遵守考场规定。考试期间,考生应服从考场管理,自觉接受监考及巡视人员核实身份。考生应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得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不得撕毁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抄录、复制、传播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相关考试信息等带出考场,不得在试卷、答题卡规定区域外作标记,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违纪违规从严处理。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如违反考场规则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断电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可以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8.考生在考场内一定要保持安静,严禁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偷窥别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马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很严重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很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据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能够适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