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陈某在江某处购买了没标签的“白包”毛豆种子8袋,共计400斤,并向江某支付种子款2800元。陈某在48亩土地上播种了8袋毛豆种子,但在收获时发现产量并不理想。陈某遂向县农村农业局反映,2022年3月,经县农村农业局认定,江某出售给陈某的毛豆种子无标识、无标签,为假种子。之后,陈某就遭受的经济损失向郓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赔偿购种价款2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8400元。
郓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标签的,为假种子。江某违反法律规定,将没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白包”种子出售给陈某,陈某种植后产生经济损失,江某应当对陈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陈某遂就其经济损失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江某当庭退还陈某种子款并支付赔偿款,共计9000元。
当前寒露节气已至,齐鲁大地秋播秋种拉开序幕,所谓“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籽”,选好种子对一年农事来说至关重要。法官提醒各位农民朋友,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标签的“白包”“散装”种子,即为假种子,其质量没有保证,四季农时有序,一旦种植后再发现异常,后悔已晚。购买种子应当选择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正规门店,购买时要仔细查看种子包装和标签,核对信息代码,并索取购买凭证,注意留存,若种植后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应当保护好田间现场,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反映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⑧又是一年播种季,“白包”种子买不得》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