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受检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出产单位:乐山新达佳纸业有限公司,样品量:年四川省卫生纸、纸巾纸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查看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82C)中显现“产品的姓名:卫生纸(优布本性卷纸),规格型号:105mm×100mm(4层)/节,受检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出产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永顺卫生用品厂,样品量:12提,基数/库存:25提,抽样日期:2022-05-20,查验定论:经抽样查验,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0810-2018规范,根据SCSG-ZY-749-2021《2021年四川省卫生纸、纸巾纸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查看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76C)中显现“产品的姓名:纸巾纸(芳香乐竹岛本性抽纸),规格型号:155mm×175mm/张,受检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出产单位:成都市芳香乐纸业有限公司,样品量:15提,基数/库存:18提,抽样日期:2022-05-20,查验定论:经抽样查验,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0810-2018规范,根据SCSG-ZY-749-2021《2021年四川省卫生纸、纸巾纸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查看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78C)中显现“产品的姓名:纸巾纸(世纪风本性抽取式面巾纸),规格型号:154mm×175mm×300张(4层),受检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出产单位:乐山新达佳纸业有限公司,样品量:15提,基数/库存:22提,抽样日期:2022-05-20,查验定论:经抽样查验,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0810-2018规范,根据SCSG-ZY-749-2021《2021年四川省卫生纸、纸巾纸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查看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80C)、《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82C)、《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76C)、《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78C)的查验定论对坐落眉山市彭山区西街217号负一层的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查看状况分别是:1、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规格型号为96mm×115mm/节(5层)的卫生纸(世纪风本性卫生卷纸)、规格型号为105mm×100mm/节(4层)的卫生纸(优布本性卷纸)、规格型号为155mm×175mm/张的纸巾纸(芳香乐竹岛本性抽纸)、规格型号为154mm×175mm×300张(4层)的纸巾纸(世纪风本性抽取式面巾纸);2、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80C)、《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82C)、《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76C) 、《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78C)。
当事人在收到《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80C)、《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82C)、《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76C)、《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78C)后未在法定期限对以上查验陈述的查验定论提出异议。
为进一步打开查询,查清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查询,并于2022年9月22日对当事人的托付人王艳进行问询查询。
经查询,一、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0日在坐落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西街217号负一层从事食物出售、婴幼儿配方奶粉出售、保健食物出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
二、2022年5月20日,眉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所对当事人出售的规格型号为96mm×115mm/节(5层)的卫生纸(世纪风本性卫生卷纸)、规格型号为105mm×100mm(4层)/节的卫生纸(优布本性卷纸)、规格型号为155mm×175mm/张的纸巾纸(芳香乐竹岛本性抽纸)、规格型号为154mm×175mm×300张(4层)的纸巾纸(世纪风本性抽取式面巾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查看。经抽样查验,以上四种产品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0810-2018规范,根据SCSG-ZY-749-2021《2021年四川省卫生纸、纸巾纸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查看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4月2日,当事人以12.3元/提的价格从乐山新达佳纸业有限公司进购79提乐山新达佳纸业有限公司出产的同一批次规格型号为96mm×115mm/节(5层)的卫生纸(世纪风本性卫生卷纸),并以19.9元/提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出售,现该批产品已出售完。
2022年3月26日、2022年4月7日、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以18元/提的价格从眉山市嘉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购29提成都市龙泉驿区永顺卫生用品厂出产的同一批次规格型号为105mm×100mm(4层)/节的卫生纸(优布本性卷纸),并以21.9元/提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出售,现该产品已出售完。
2022年5月20日,当事人以15.5元/提的价格从仁寿县沅易商贸有限公司进购50提成都市芳香乐纸业有限公司出产的同一批次规格型号为155mm×175mm/张的纸巾纸(芳香乐竹岛本性抽纸),并以15.9元/提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出售,现该批产品已出售完。
2022年3月2日,当事人以11.3元/提的价格从乐山新达佳纸业有限公司进购96提乐山新达佳纸业有限公司出产的同一批次规格型号为154mm×175mm×300张(4层)的纸巾纸(世纪风本性抽取式面巾纸),并以15.9元/提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出售,现该批产品已出售完。
综上所述,以上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528.6元,违法来得到的1175.1元。
根据一: 《营业执照》(91511422MA62J0BB32)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静(511121XXXXXXXX003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根据;
根据二:《托付书》、被托付人王艳(513823XXXXXXXX6126) ,证明当事人出售不合格产品的相关事宜托付王艳处理。
根据三:《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80C)、《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82C)、《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76C)、《查验陈述》(陈述编号:MSQ221378C)、《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出售的产品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0810-2018规范,根据SCSG- ZY-749-2021《2021年四川省卫生纸、纸巾纸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查看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现实。
根据四:《问询笔录》、《产品进销存台账》、《门店产品资料卡》,证明当事人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进销货状况。
当事人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出售者出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则,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当事人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则,责令当事人中止出售违法产品并给予如下行政处分:
二、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玖拾贰元玖角(¥6792.9元),罚没算计人民币柒仟玖佰陆拾捌元整(¥7968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分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则,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交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局将依法采纳下列办法(一)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若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请求复议,或许在六个月内根据法令、法规的规则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